關于取暖器檢測、出口要求的概述
暖風機、小太陽、浴霸、踢腳線取暖器等取暖器是冬天取暖非常受歡迎的小家電產品。
科泰在工作實踐中經常檢測取暖器產品,本期就來說說取暖器類產品在抽檢中有哪些常見不合格項呢?消費者在選購時要如何“避坑”呢?
(圖 取暖器)
室內加熱器簡稱取暖器,是將電能轉化為熱能,在家庭或類似場所進行加熱供暖的設備。因為體型小,適用場合廣、使用方便及取暖效果顯著,成為冬季家庭取暖的主要家電產品。
常見的室內加熱器產品按照取暖方式不同分為:充液式加熱器、風扇式加熱器、輻射式加熱器、對流式加熱器、板狀加熱器等。
按照發(fā)熱元件不同分為:石英管取暖器、電熱絲取暖器、碳纖維取暖器、電熱膜式取暖器、PTC取暖器等。
充液式加熱器、風扇式加熱器、對流式加熱器和輻射式加熱器這4類產品是現(xiàn)在市場上的主流產品。
1、輻射式加熱器: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,熱量從至少有一個可見的表面輻射出,溫度超過100℃;部分輻射式加熱器可從外部看見內部的發(fā)熱元件(如小太陽)
2、對流式加熱器: 正常使用時,空氣通過自然對流方式從一個或多個出氣口排出
3、風扇式加熱器: 通過機內的風扇使空氣加速循環(huán)
4、充液式加熱器: 通過發(fā)熱元件將密封在散熱片腔的液體加熱后,再由散熱片和/或其外殼將熱量散發(fā)出去。
依據(jù)2020年第18號《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關于優(yōu)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》及附件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(2020年修訂)》,室內加熱器屬于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產品,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,沒有按規(guī)定加施認證標志,一律不得進口、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。
筆者分析歸納常見的不合格項如下:
01標志及說明
器具上缺少標有結合ISO 3864禁止標識(顏色除外)的IEC 60417-5641(DB:2002-10)符號或標上下述內容:“警告:禁止覆蓋”,不符合GB 4706.1-2005和GB 4706.23-2007標準第7.1條款“器具應標有結合ISO 3864禁止標識(顏色除外)的IEC 60417-5641(DB:2002-10)符號或標上下述內容:‘警告:禁止覆蓋’”的要求。
器具上缺少型號或系列號,不符合GB 4706.1-2005 和GB 4706.23-2007 標準第7.1條款“器具應有型號或系列號”的要求。
02輸入功率和電流
器具額定功率為1500W,實測功率為1600W,偏差為+6.7%超出標準限值(≤+5%,≥-10%),不符合GB 4706.1-2005和GB 4706.23-2007標準第10.1條款“器具在正常工作溫度下,其輸入功率對額定輸入功率的偏離不應超出表1中所示的偏差”的要求。
03非正常工作
室內加熱器進行第19.113試驗,試驗期間,噴射出火焰,不符合GB 4706.1-2005和GB 4706.23-2007標準第19.13條款“在試驗期間,器具不應噴射出火焰”的要求。
室內加熱器產品在使用中發(fā)生堵轉以及自復位熱斷路器短路的情況下,發(fā)熱元件發(fā)熱量會很大。如果溫升過高,發(fā)熱元件上的絕緣層很容易損壞,或老化更快,容易導致觸電危險或著火危險。
04結構
器具外殼形狀容易被孩子當作玩具,不符合GB 4706.1-2005 和GB 4706.23-2007標準第22.44條款“器具外殼的形狀和裝飾,不應使器具容易被孩子當作玩具”的要求。
近些年,室內加熱器等取暖電器出口歐盟銷量大增。中國廣大取暖電器企業(yè)想要抓住機會,順利進入這一個龐大的市場,首先需要了解歐盟市場的合規(guī)準入要求。
問:取暖電器出口歐盟有什么強制性市場準入要求?
答:歐盟市場對進口的電器產品強制實施CE符合性標志要求,所有CE標志相關法規(guī)/指令管制范圍的電器設備,投放歐盟市場前均須加貼CE標志,其中包括取暖電器。
問:取暖電器須滿足哪些要求才能加貼CE標志?
答:根據(jù)歐盟指令要求,取暖電器需通過測試證明滿足歐盟指令和對應協(xié)調標準要求,并獲取CE符合性聲明后加貼CE標志。
測試內容包含:
● 安全+EMF測試
● EMC測試
● ERP關機和待機功耗測試
● RoHS測試
問:CE符合性聲明的簽發(fā)機構是否必須是歐盟公告機構(NB)?
答:不強制要求歐盟公告機構參與合格評定,企業(yè)可以選擇相關機構進行產品符合性評價,獲得相關符合性證明或企業(yè)進行自我評價并簽署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(DoC) 。
問:取暖電器完成符合性評價后應如何加貼CE標志?
答: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應在產品本體或產品銘牌上加貼CE標志,如果產品本體無法加貼,可以在產品外包裝或者產品隨附文件中加貼。
CE標志有指定的比例,可等比例放大縮小,高度不低于5mm。
資訊:自2021年7月16日開始,按照歐盟法令(EU) 2019/1020規(guī)定:
1)對于投放歐盟市場的某些產品(如電器產品),在歐盟境內必須有相應的經濟運營商,能按要求向當局提供信息或采取某些行動,經濟運營商可以是:
● 進口商(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)
● 具有制造商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
● 履行服務提供商(歐盟內無制造商、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情況下)
2)經濟運營商名稱(或注冊商號/商標)和聯(lián)系方式(包括通訊地址)必須至少在下列一項上注明:
● 產品
● 包裝,即銷售包裝
● 包裹,即便于搬運和運輸?shù)陌b
● 隨附文件,如合規(guī)/性能聲明
浙江科泰檢測認證有限公司長期致力于從事電子電氣的檢測試驗,并取得了相關國內外檢測方法的資質認定(CMA)和實驗室認可(CNAS),歡迎有檢測需求的相關方致電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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